各界歡迎《國歌法》在港實施

和平日报,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昨日表示,經研究後,建議在下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又指《國歌法》屬於全國性法律,需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適時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由港澳特區公佈或立法實施。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6月審議《國歌法》草案時,多名常委提出,凡是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一國」的事宜,都要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而且《國旗法》及《國徽法》都已經列入附件三,因此《國歌法》亦應該列入。

柯創盛:國民義務法律責任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柯創盛強調,國歌象徵「一國」的尊嚴和精神,作為中國人的一分子,必須尊重國歌,「尊重國歌不僅是一種國民義務,也是一種法律責任,所以我贊成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他批評,近年經常有人在公眾場合羞辱國歌,踐踏民族的尊嚴,讓很多市民也感到不滿和憤怒,如果《國歌法》也列入基本法,相信可遏止羞辱國歌歪風。(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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