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世甘在企业行动中“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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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日报,11月11日,我国执法人员必须谨慎监督东爪哇高等检察署指控余世甘涉嫌贪污的案件。不要因为他涉嫌东爪哇地方省政府企业Panca Wira Usaha公司(PWU)售卖33件资产贪污案,而把余世甘当成受害人。有关指控余世甘贪污只是由于他签署了买卖资产契约的根据是非常脆弱的。检察署必须证明,这个行动造成了国家损失。

指控余世甘触犯了肃清贪污刑事法,是因为他中饱私囊,予人敛财机会,以及滥用职权。如果被证实,他会被处以最高20年的狱刑。他被指控,在2000-2010年担任PWU公司总经理期间,即Wisnui Wardhana任PWU公司出售资产小组主任期间,出售公司资产,而后者之前已被检察署定为嫌犯,并被拘押。

余世甘反驳说,他没有接受贿金,也没有在资产的出售中获得好处,甚至在担任PWU公司总经理时没有受薪。受拘押和被定为嫌犯使他感到奇怪。他推测,可能是一位当权的官员希望他入狱,也有人推测这个案件的背后有人暗箱操作。是否如此,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余世甘案件其实很简单。当他被委任为总经理时,PWU公司的很多资产已经出现问题了。有些建筑使用权和地皮使用权已经逾期几年,有的地皮被人霸占,甚至有的资产因债务抵押几乎要被银行充公,出售资产就成为了合理的选择。余世甘在PWU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同意出售这些资产。因为这些资产有问题,余世甘认为,售价应比当时税务售价标准更低。

对检察署来说,PWU公司的资产属地方政府资产。根据1999年第5号东爪哇地方条例,资产出售必须由东爪哇地方议会全会批准。而PWU公司是有限公司,根据1998年第3号关于地方国家企业内政部长条例,地方有限公司必须遵守2007年第40号关于有限公司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出售资产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就足够了。

这样,PWU公司出售资产其实是企业行为,不是贪污行为。而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要通过对PWU公司财政报告的审计才能知晓,而这一工作尚未开展。

如果确存在贪污的可能性,检察署就必须掌握确凿证据,证明余世甘是这个贪污案的主犯。至少他们必须证明有造成国家损失,有资金流入余世甘口袋,以及余世甘因出售这个资产的决定,故意使他人获利这些事实。《时代报》2016/10/31。社论,一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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